Article 21
In force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经营,按照有关规定明码标价,遵守市场管理制度,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消费者要求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二)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四)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按照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不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或者区域经营,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
(六)不得销售、使用禁止或者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七)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