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得设置用于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临时经营区域。因农贸市场歇业、改造升级期间或者网点缺失确需设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市政和园林管理、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论证,并广泛听取意见。

临时经营区域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撤销。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