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
船舶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废油等船舶水污染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集、储存,并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或者其他水污染物接收单位依法处理,禁止向水体排放。
除标准排岸管路外,船舶不得设置通往舷外的污水排放管路,已有的排放管路应当拆除、盲断或者铅封阀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