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