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全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从生态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