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定,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