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二)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强震动监测设施运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