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抗震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同时将审查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抗震强制性标准等问题,向具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未经抗震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