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等级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旅游从业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旅游经营者所评定的等级,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