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执法质监机构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旅游质量监督检查和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办,并将转办情况告知投诉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5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因情况复杂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