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及救援保障体系。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旅游组合保险工作的开展。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以及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旅游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应急管理、健康等有关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