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编制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全省旅游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编制专项规划,由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评审,由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