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民族风情浓郁、保护价值较高和生态环境良好的民族聚居村寨、传统村落和旅游特色村,加强民族特色旅游村寨建设,积极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民族特色旅游村寨建设。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民族特色旅游村寨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