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州(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100立方米以下的。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