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企业给予相关税收优惠。

鼓励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经依法认定利用固体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所得税优惠。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