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擅自改变土地现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