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又不组织耕种或者挖了基沟、砌了石脚、围墙,闲置荒芜超过一年的,应当缴纳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倍的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土地闲置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