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和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进行采矿、伐木、开荒、取土、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