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下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基础能力建设:

(一)根据本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大项目布局、节能降碳目标等因素,建立区域碳排放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区域碳排放预算管理方案,科学分解区域碳排放预算目标;

(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层队伍建设,提高核算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等制度,推进碳排放信息公开;

(四)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明确碳排放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探索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跟踪监测;

(五)完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和标准,探索建立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拓展产品碳标识应用场景;

(六)探索建立省域碳普惠减排交易机制,推动生态系统碳汇等碳普惠减排量纳入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