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细化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管理要求,督促、指导生产者严格执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推动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检查,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依法查处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集中通报等方式对过度包装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