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绿色建造方式和绿色建材应用,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加强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加快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节水降碳改造,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低碳转型。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指标、可再生能源应用指标和建筑碳排放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