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