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发生争议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法律援助机构对于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