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经核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取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