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取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的;

(四)拒不执行非常规水配置方案的;

(五)其他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