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范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提出分类处置和分级管理的意见。根据地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补充调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应当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向社会公告。

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有效治理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并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