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举办大型人员聚集性活动的,承办者需综合评估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备。

承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地质灾害的,应当立即停止活动,启动应急救援、救护预案,并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