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办藏医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发展改革需要,建立藏医医疗联合体。

州、县(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藏医药科室。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应当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要和人员技术力量设置藏医服务区,配备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应用藏医适宜技术,推行藏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