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藏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医药发展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藏医药发展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