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藏医药文物、遗迹、诊疗技术文献、经典名方、秘方和验方、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藏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天文历算古籍文献、器物等进行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建立藏医药古籍、传统知识、文化遗产数字图书馆。对于濒临消失的,应当采取有偿收购、奖励等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

鼓励和支持藏医药医疗机构、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开展藏医药学遗产的发掘、抢救、收集、整理工作和藏医药资源调查、藏药研发、藏药材种植养殖技术以及重大、疑难疾病研究等活动。

鼓励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民间藏医药诊疗方法和有价值的藏医药经卷、文献、手稿、手抄本、文物、单方、偏方、秘方、验方等。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