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从事藏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藏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藏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藏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藏医医疗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