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在下列情形中,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或者使用其中一种民族语言文字:
(一)颁布实施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地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门牌、公文文头、印章、会标、证件、牌匾、标语等;
(三)国家机关发布的决议、决定、命令、通告、公告、公报以及其他发至农村牧区的政策性文件;
(四)举办少数民族传统节庆和重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五)本地主办的报刊、网站、融媒体名称等;
(六)地理名称、公路沿线、旅游景区、名胜古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识牌、界碑、户外广告牌以及各类公共场所的提示、警示、告示、指南、导向、服务牌等;
(七)涉及公共服务管理的行业、部门设立的公共服务窗口名称标识;
(八)在本地区生产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产品名称、使用说明,各类商店名称、商品价格标签以及商品广告等;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的公告、通告、信息等;
(十)其他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