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养犬管理相关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及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倡导在各自的公约和管理规约中对依法文明养犬作出约定,劝阻和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养犬行为。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和服务,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倡导文明养犬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