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除军用、警用、导盲、扶助、应急救援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单位场所;
(二)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候车(机)厅(室)、餐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