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和国家标准规范,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内容,实现自治区、地(市)、县(区、市)、乡(镇)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编码、名称、依据、程序、类型等要素信息的统一,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政务服务事项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导致办理流程、材料、时限等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线上或者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市场主体的申请方式和办理渠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