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市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不得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设置准入条件或者对市场主体在资质、资金、场所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场准入、要素配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贸易服务、涉企收费、涉企政策、金融服务、市场退出等方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禁止设定地方保护、指定交易、隐形壁垒,禁止违法设置排除和限制竞争等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