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