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其他相关部门结合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和风险状况,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备案登记后二个月内对经营主体的承诺内容及法定事项中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进行联合核查。
联合核查通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出具核查意见,并同步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联合核查未通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整改要求,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可重新申请核查,由未通过事项的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核查。
经营主体经两次核查仍未通过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或者取消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