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法制委员会在会议上作法规解释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解释草案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