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