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