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签署。

提请机关应当将任免案及其说明在会议举行十五个工作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送达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任免案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任免呈报表和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