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城科技园区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事项,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内的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营商环境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海洋、科学技术、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老城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在产业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财税、土地、金融和人才发展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老城科技园区行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在老城科技园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