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收购、置换、入股、合作开发等方式整合盘活老城科技园区土地资源;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老城科技园区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可以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依照有关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采用资产重组、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创新低效用地分类处置盘活措施,开展低效用地调查认定和登记处置工作,按照依法收回、项目嫁接、二级市场转让、增加投资、收储等方式进行处置。

支持老城科技园区统筹推进城市更新,在城市更新机制、模式、管理等方面进行创新探索。澄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老城科技园区范围内土地整备、城市更新等工作,保障园区开发建设。开展城市更新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或者划拨方式配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