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相关专工委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