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告起草工作情况。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