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