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通航建筑物,应当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完善政府支持与市场主体投入相结合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筹措机制。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通航建筑物通过能力不能适应水路运输发展需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增建、改建或者扩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明确建设主体、做好建设资金筹措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