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拆除或者迁移固定献血点;

(二)干扰或者妨碍固定献血点正常工作;

(三)擅自阻止流动献血车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献血车正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