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血站应当征得献血者自愿同意后,方可对其采血,并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环境。血站采集血液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告知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原则、献血的种类、数量、献血流程、注意事项以及献血者享有的权利。

(二)对献血者每人次采全血或者单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的采集量和间隔期,应当遵守国家规定。

(三)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为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血。

(四)采血应当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五)在采血后向献血者发放无偿献血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献血者误餐、交通等适当补贴,向献血者发放献血纪念品。

(六)在献血后经检测血液不合格的,血站应当自采集血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告知献血者。

(七)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八)国家和本省的其他有关规定。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